被告人张得超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得超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得超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举证了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张得超和朋友武*及武*约来的被害人殷某等人在淮北市相山区东岗楼立交桥东饭店门外喝酒吃饭。吃饭期间殷某去饭店里的卫生间,张得超紧随其后跟了过去,在饭店卫生间旁边的包间内,张得超把手搭在殷某肩膀上搂抱殷某,并用手摸殷某的脸部及乳房,殷某反抗用手推张得超,张得超不顾殷某的反抗又继续摸了殷某的乳房。殷某回到饭桌后将在卫生间旁边包间内被张得超猥亵之事告诉了同桌吃饭的人,张得超随即逃离现场,殷某随后电话报警。
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得超自动到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东黎派出所...(本文书还有2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