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马*、中国某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某甲公司赔偿马*车辆停运损失费4050元整。2.本案诉讼费应由马*、某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5年5月11日13时30分,马*驾驶车牌号为xxx小型新能源汽车,在河南省郑州市北三环文化路向南约50米处与王*驾驶车牌号为xx**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马*负全部责任,王*无责任。综上,王*认为马*、某甲公司拒绝支付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王*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王*的诉讼请求。
某甲公司辩称,一、马*驾驶的车辆在某甲公司...(本文书还有2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