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宁县望远镇薛*批发部与被告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互联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436元(按照***.25%的1.5倍标准,即6.375%计算自2019年7月29日至2025年3月14日即2055天),合计5436元;2.依法判令被告以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5%的1.5倍,支付自2025年3月15日至实际付清时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被告到原告处购买猪肉,原告向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于2019年7月28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欠付原告货款4000元。事后,原告多...(本文书还有1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