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某劳务公司(以下简称某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某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2024)内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1.改判给付孙**零工费111375元;2.某劳务公司、某股份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某劳务公司在施工中需要增加内墙架子,采取在合同之外用零工的方式,由孙**派架子工,按每天450元开支,孙**的架子工自2022年7月28日至2022年11月4日出零工完成了综合处理间二段、三段、深度处理间、防护棚等内部架子,及盘道、内防护、打灰、钢筋绑扎等,共出零工247.5个,孙**支付工人111375元。该零工与孙**承包范围的工程区别在于,某劳务公司对承包工程出具的是工程量确认单,而另外用工出具的是零星用工确认单。故一审法院对111375元不予确认错误。二、某股份公司将案涉工程基础、主体等全部转包给某劳务公司施工无效。孙**是实际施工人,有权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某股份公司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一审法院计算利息期限错误。孙**与某劳务公司的承包协议第七条规定“经项*经理签字确认后支付。支付方式为按每个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剩余人工费待合同内工程量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结算付清。”某劳务公司确认到2022年10月31日案涉工程全部完工,于2022年11月5日签发确认单及结算单。按照法律规定,某劳务公司应在付款之日支付利息。某劳务公司应支付2022年10月3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违约利息。2023年7月份的零工是某劳务公司临时用工,与承包协议无关。一审法院按2023年7月开始计算利息错误。
某劳务公司辩称,双方并未就案涉工程进行过书面结算或者签证,孙**未按施工协议约定完成案涉工程,且案涉工程不合格。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应进行结算。某劳务公司聘请第三方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施工,施工费用23万余元,应按施工协议约定在工程款中予以冲抵。综上,请求...(本文书还有8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