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诉被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原州区政府)房屋征收或者征用补偿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4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根据固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固原至胡大堡公路建设项目需要,原州区政府于2014年5月15日发布《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固胡公路项目建设征收土地及房屋的公告》,并于2014年6月3日下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胡大堡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方案>的通知》(原政办发(2014)59号)。王*位于固原市原州区官厅镇乔洼村东靠固胡路、西靠吴*、南靠吴*、北靠村道的土地房屋属于征收范围。2015年5月11日,固原市原州区官厅镇人民政府(甲方)与王*(乙方)签订固胡公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编号:第16号),主要内容为:“一、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征收乙方的房屋位于原州区官厅镇乔洼村东靠固胡路、南靠吴*、西靠吴*、北靠村道。房屋面积16㎡,宅基地面积0.54亩(360㎡)。乙方户口本载证人口3人。**房屋补偿费用。1.甲方征收乙方房屋面积16㎡,补偿费4304元,附着物...(本文书还有4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