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与上诉人沈阳市苏*******(以下简称苏家屯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均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上诉人苏家屯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周**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请求:1.撤销苏家屯区政府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的沈苏政征补字(2023)第(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案件受理费由苏家屯区政府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告起诉在先,苏家屯区政府在强拆原告房屋十多年后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已经失去合法性基础,必然被撤销。苏家屯区政府是在原告起诉苏家屯区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之后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另案就可以一并解决给付补偿款数额问题。苏家屯区政府知道原告起诉后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给付补偿款9000元,除了拖延时间,毫无意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苏家屯区政府从未与原告对补偿方案进行过协商,强拆房屋,更谈不上在征收补偿方案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说法,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本文书还有6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