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赵*,男,1974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赵*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严重损害了某甲公司的权益。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关系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错误,2010年8月18日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了《江北世财滨江音乐花园**期提前进场施工协议》,项目的发包人是某乙公司,承包人是某丙公司,某丙公司应向合同相对人某乙公司主张权利。赵*系以某丙公司名义对外施工,其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上述法律关系已...(本文书还有2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