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女,1984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
上诉人某建设集*****(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因与上诉人吴**、被上诉人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24)粤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建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某建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吴**、罗**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为某建设公司对案涉工程的工期延误存在过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某建设公司认为,违法转包行为与工期延误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吴**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当严格把握施工进度,依约按时交付工程,且根据某建设公司一审提交的第12、13组证据可知,发包人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科技公司)与吴**在该案庭审中均承认其双方通过口头对接确定工程增减,吴**擅自与某科技公司确定工程增减项目后,未告知某建设公司,亦未要求某科技公司办理书面签证,导致某建设公司在某科技公司起诉违约金案件中无法举证顺延工期,最终该案支持某科技公司的延误工期违约金966642元。据此,延误工期的损失系吴**一人的原因导致,与某建设公司无关。二、即使认为某建设公司对工期延误存在过错,一审判决认为某建设公司应对工期延误承担50%的责任,对某建设公司显失公平。根据某建设公司一审提交的...(本文书还有6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