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王*、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刘*,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平安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王*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54,787.59元;2.要求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立案后,任**追加平安某公司为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要求平安某公司在保险合同限额内优先赔偿任**经济损失154,787.59元,不足部分由王*赔偿。庭审中,任**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王*给付2022年7月5日起12个月治疗因公受伤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每月按4,000元计算共48,000元,赔偿数额合计202,787.59元。事实与理由:王*于2022年1月6日在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讷河市某店(以下简称张某),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王*是张某经营者。张某于2024年5月22日注销登记。2022年3月31日,任**被聘至张某后厨工作,月工资3,800元,第二个月工作涨到每月4,500元。2022年6月份晋升为厨师长并签定了劳动合同。2022年7月5日晚22时30分左右,任德凤在清理厨房刨肉机时将右手中指夹伤。店长任某乙陪同任**到博某医院(以下简称博某医院)就医。医生接诊后未经拍片即诊断为:右手中指近节皮肤裂伤。便在局麻下行手外伤清创缝合术。2022年7月6日至20日任**在博某医院处注射消炎药。2022年7月27日任**发现右手中指还是剧烈疼痛且没有消肿,便到讷河市某医院治疗,经拍片发现右手中指骨折。任**于7月28日去哈尔滨市某医院救...(本文书还有6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