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男,1981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女,1981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上诉人a建材商行为与被上诉人丁*、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5)浙011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a建材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丁*、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建材商行上诉请求:1.改判丁*、胡*共同支付a建材商行货款233652.47元,并支付自2024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233652.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本文书还有3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