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无锡分行)与被告梁*、无锡某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无锡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梁*并作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无锡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梁*立即向某银行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579963.51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5734.9元、逾期罚息(截至2025年1月10日为149.78元,自2025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79963.5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95基点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25年1月10日为77.91元,自2025年1月11日起至实...(本文书还有1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