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第三人(被执行人):王**,男,1966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乙公司)、一审第三人王**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2021年6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中院)作出(2020)冀01民初****号民事判决,刘**、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21)冀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石家庄中院经重审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冀01民初****号民事裁定,刘**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依法撤销石家庄中院(2022)冀01民初****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指令该院审理本案。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土地的查封期限已经届满,已不存在查封事实,无继续...(本文书还有3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