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工程********(以下简称某江公司)与被上诉人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江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对(2022)渝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陈**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陈**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陈**不是适格的原告主体。案涉项目《项目合作协议》的双方是某某工程********(以下简称某江公司)与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宇公司)。案涉银行卡是根据《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某宇公司提交给某江公司用于案涉项目运营资金往来及结算需要而开设使用的银行卡。案涉银行卡中的资产是某宇公司按照《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并投入案涉项目的投资款,该资金所有权属于某江公司,而不是陈...(本文书还有4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