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与被告张**、熊*、第三人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张**、熊*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对熊*金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费用共计25.3万元予以分割,判令被告向原告分割并支付8.52万元[(25.3万元-4万元)×40%];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熊*父亲、死者熊*金系同胞三兄弟。被告熊*父亲名叫熊*贵,被告张**系其配偶,二人生活居住在洛阳中学分配的住房。2003年,被告熊**父亲去世,其母亲张**继续在洛阳中学居住到2017年。2017年被告熊*利用死者熊*金五保特困户房屋补贴的政策,在**镇**村**组建设新房一处,被告张**从洛阳中学搬回老家居住至今。死者熊*金生前系精神残疾人,无妻无子。在原告的母亲(2018年去世)尚**,熊*金与其母...(本文书还有3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