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41,5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805元(利息计算方式:4.35%年利率),请求直至实际清偿为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从2022年5月份一直到2024年4月向原告借款41,5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并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4年4月1日,被告薛**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内容为:薛*欠黄*23,000元。同日,被告另出具欠条一...(本文书还有1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