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朱**诉被上诉人丰县自然******(以下简称丰县资规局)、丰县人民**(以下简称丰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24)苏86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24年3月7日,丰县资规局收到朱**、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申请公开“2002年关于丰县中阳大道以北、人民西路以南、向阳南路以西、书院街以东地块的《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丰县资规局经审查后,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丰自然资规依告〔2024〕第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邮寄给朱**、朱**,该答复书称经检索,朱**、朱**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丰县政府于2024年4月3日收到朱**、朱**...(本文书还有2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