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一、青海某某与湖南某某公司(原大连某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某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事实。
青海某某与中国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北关街证券营业部、大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代威、大连某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国债交易纠纷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引发诉讼。诉讼过程中,青海某某作为甲方与大连某某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深圳市某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于2018年10月11日签订一份《三方协议》。该协议载明:“鉴于:1.乙方因(2017)青民初47号国债纠纷一案,对甲方尚余人民币壹仟陆佰陆拾伍万壹仟贰佰元(¥16651200元)利息尚未还清;2.乙方原持有甲方股权,尚有未实际提取的收益人民币壹仟叁佰柒拾伍万元(¥13750000元);3.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某某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德丰)因(2015)沈中民三初字第23号判决书项下的债权,对上述乙方的股权收益申请强制执行;4.某某德丰已将(2015)沈中民三初字第23号判决书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丙方,并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甲乙丙三方现达成协议如下:1.乙方、丙方承诺丙方受让某某德丰享有(2015)沈中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债权情况属实。2.丙方承诺免除(2015)沈中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一、二、三项乙方的全部还款责任,免除额为5200万元本金及相应孳息及其他费用,丙方将不再就上述款项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丙方与乙方之间的该笔债权债务关系现已消灭。3.丙方承诺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债权人某某德丰对被执行人乙方就(2015)沈中民三初字第23号判决书的申请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撤销对乙方原持有的甲方5500万股股份产生收益的执行,保证甲方不再对该笔债务负有任何协助执行义务。4.乙方同意将尚未提取的股权收益13750000用于抵偿因(2017)青民初47号国债纠纷一案应向甲方支付的利息,应付利息共计16651200元,抵偿后不足部分由其他债务人承担。5.如因丙方违反承诺或者第三方主张债权导致抵偿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实现的,乙方以前述股权收益为限就抵偿未实现部分承担相应责任。6.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再以本协议约定外的...(本文书还有84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