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公司)与被告张**、第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一团(以下简称四十一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蒋**,被告张**,第三人四十一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支付原告购机款21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jd1204型拖拉机一辆,价款为2342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款项及国家购机补贴,尚*原告21300元。原告多次找其索要,被告均推诿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15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