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与被告舟山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独任审理。后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决定本诉、反诉合并审理。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翁*起诉称,某公司系宁海县一市镇某废弃矿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的采矿权人。2021年1月,翁*与某公司订立《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某公司拟将宁海县一市镇某废弃矿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以“工程内部承包”的名义转让给翁*,合同还约定了出让金、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2021年1月10日,翁*通过其宁波某开发有限公司向某公司支付价款5000000元。后翁*获悉:根据某公司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议及现行的法律法规,某公司无权将上述采矿权转让给翁*。翁*和某公司经协商确定翁*退出案涉矿的开采活动,矿仍由某公司自行负责开采,已签订的合同由某公司收回,某公司已收取的款项尽快返还给翁*。但某公司并未按约定返还已收取的转让款,翁*多次催讨之下,某公司也仅仅于2022年5月31日通过转账方式归还1000000元,对于剩余4000000元则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归还。故翁*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某公司返还翁*4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其中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0日至2022年5月31日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为831780.82元;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暂算至2025年1月15日为1261150.6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翁*提供以下证据:
1.宁海县一市镇某废弃矿...(本文书还有7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