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郑*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与被告新郑*江南氨纶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氨纶纱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氨纶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电费人民币113940.03元(并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千分之二标准计算滞纳金);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合法全民所有制供电企业,自2005年起,原告为被告提供生产、生活用电。原告每月10号抄表、核算、发送票据、收取电费的经营模式,并要求用电用户必须在本月底之前结清电费。2015年6月至7月,原告向被告发送票据后,被告一直拒不偿还。原告认为,原告给被告提供电力,被告应当诚信守约,及时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氨纶纱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本文书还有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