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湖南某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及原审第三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青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作出(2025)青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湖南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王*,被申请人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原审第三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某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出现了新情况和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的新证据。2025年1月1日本案二审期间,检察院向公安局发出《移送犯罪线索的函》(宁检民违监〔2025〕1号),以李*、陈*、马*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案与上述案件案由相同、案情类似,均是在债权人未借款给湖南某设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由马*配合债权人,仅凭加盖湖南某设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青海分公司)印章的借条,起诉要求湖南某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债务。本案只需对案涉借条中湖南某青海分公司的印章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不仅能够查明本案是否涉嫌虚假诉讼,还可能推翻一、二审判决。(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借款人应为马*而非湖南某青海分公司。首先,湖南某青海分公司已于2018年注销,并于2018年1月通过西宁晚报、西海都市报等报纸公示撤销马*湖南某青海分公司负责人的职务,并发布湖南某青海分公司公章作废的声明。其次,马*仅为湖南某青海分公司负责人而非法定代表人,湖南某青海分公司负责人仅相当于总公司部门负责人,在未取得公司专门授权的情况下,其个人行为不能代表湖南某设计有限公司。最后,杨*将案涉大额款项转账至马*个人账户而非湖南某青海分公司的账户存在重大过错,不符合常理。(三)一、二审法院未调取杨*与马*之间的银行往来记录,未查明案涉债务是否已实际清偿的事实。本案中,杨*将案涉借款均支付至马*个人账户,若按杨*所述其从未收到任何利息,杨*在湖南某青海分公司注销近八年后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湖南某设计有限公司主张债权,且在此期间未以任何方式与湖南某设计有限公司联系或沟通,与常理不符。原审法院...(本文书还有8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