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与被告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窗户款3,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利息186元(本金3,000元×3.1%年利息×2年,2023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1日)实际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合计:3,186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4日,原告给被告承包的位于新市区河***小区家装工程中提供铝合金窗户并负责安装,被告先支付了2,000元定金。2023年7月21日,原告按被告要求安装完窗户后经结算尚欠3,000元。被告承诺尽快支付。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现电话不接、微信也不回。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李*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存在,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给被告干*,被告确实欠原告3,00...(本文书还有1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