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物联网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石油物资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石油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某某石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违约损失4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某某石油公司签订了《2022年燃料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钢公司)供应1/3焦煤,某某石油公司结算付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在疫情肆虐期间顶着巨大的供货压力于2022年11月7日完成火运首发,总计3672.95吨但某某石油公司拒不依约付款,并不断拖延结算经多番催促,2023年3月3日,原告收到某某石油公司出具的《关于某某供某钢1/3焦煤业务结算说明》(以下简称《结算说明》),说明中明确尾款、保证金等均在收到发票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同时结算说明中载明对于造成的损失40万元由被告张*承担,张*于2023年3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40万元损失费*,以上内容某某石油公司签章确认,张*签字确认,真实合法有效2023年3月6日,原告完成最后一批发票开具义务但某某石油公司再次违约,未在承诺时间内支付货...(本文书还有55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