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象山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村镇银行)与被告欧某、姚**、李*、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民村镇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某、李*、姚**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民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3.5万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自2024年5月21日起暂计至2025年5月21日为17585.79元,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个人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计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欧某、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3.被告李*、对上述款项...(本文书还有1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