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70000元以及占用上述款项期间的利息(以70000元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5年4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人民币用于资金周*,并于2024年5月15日签署一张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还款日期为2025年4月5日。根据约定原告向被告微信账户支付了32000元,现金支付了38000元但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就借款归还事宜,原告多次找被告沟通协商,但被告依旧不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原告遭受损失。鉴于被告前...(本文书还有2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