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川************(以下简称**公司)诉被上诉人徐州市云************(以下简称云龙区人社局)、徐州市云******(以下简称云龙区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李**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24)苏86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等。2021年8月17日,**公司(乙方)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小韩*业服务中心项目土石方专业分包合同》,其中载明“甲方同意将小韩*业服务中心项目土石方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工程地点: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新元大道以东、紫金路以北”。同时,双方签订《农民工工资代发协议》,**公司委托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小韩*业服务中心项目部“代为支付我单位聘用的民工和管理人员工资”。
李*生于1968年6月**日,系徐州市铜山区*村村民,生前与李**系夫妻关系自2021年8月起,李*在**公司承包的小韩*业服务中心项目工地中从事覆盖尘沙网、打扫卫生工作**公司制作的2021年8月8日至10月15日期间该公司在案涉项目的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表中,载有李*的名字,工作岗位为“普工”且**公司制作的考勤表中,亦有李*在该期间的出勤记录李*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2021年9月11日,王*转款3770元;2021年10月10日,王*转款3770元;2021年10月27日,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次转款分别为800元、3000元、3000元;2021年11月11日,王*转款3900元李*在四川省和江苏省徐州市未有参加工伤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记录2021年11月20日17时36分许,李*在**公司处下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1年11月21日,徐州市中心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李*死亡原因为车祸。2021年12月17日,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文书还有83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