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石柱支行)与被告张**、赵*、重庆某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重庆市石柱县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进行审理。原告某银行石柱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某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赵*、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石柱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680,000元;2.判令被告张**支付截至2025年5月20日止的利息19,625.68元、罚息1759.33元、复利405.15元,并以尚欠本金68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1日起支付罚息,以利息19,625.68元与罚息1759.33元之和为基数,自2025年5月21日起支付复利,均按贷款...(本文书还有3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