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诉被告邹**、杨**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400000元居间费;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4年6月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为办理某某店获取年度总量3吨茅台及茅台系列酒产品经销授权。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后,如被告3个月未完成3吨茅台酒产品经销授权申报,应立即全额退还甲方所支付的400000元居间费。原告于2024年6月23日向被告邹**支付400000元,被告邹**未在约定周*内完成经销授权申报,应退还原告支付的居间费。截止起诉前,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未退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邹**辩称,1.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冯**对邹**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答辩人对本案不承担任何责任;3.判令本...(本文书还有2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