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戴*因与被申请人陆良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一审第三人云南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戴*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本案诉讼时效起算时间错误。案涉《债务转移、抵消、清偿协议》中对于债务履行的期限没有进行约定,应当以申请人戴*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未果之日,即2024年1月作为申请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间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二、原审判决证据采信及认定错误。(一)申请人提交的《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等证据以及范某、皮某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申请人在2018年5月至2021年5月之间不间断的向范某及皮某主张债务清偿,但原审判决未按高度可能的民事证据标准采信认定案件事实。(二)申请人二审汇总提供的《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原件...(本文书还有1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