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银行(以下简称为a银行)诉被告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银行因被告吴*拖欠贷款款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吴*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91531.63元;2.被告吴*支付拖欠利息7018.37元、本金罚息406元、利息复利315.9元(截至2024年6月20日止),并支付自2024年6月2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及利息复利,以剩余贷款本金91531.63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本金罚息,以拖欠利息7018.3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利息复利,总计金额为99271.9元(截至2024...(本文书还有1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