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诉被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罗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宁行赔终26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涉案房屋系被强拆,应按照涉案房屋的市场价5080元/㎡赔偿。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由平罗县政府以市场价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本文书还有5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