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银行(以下简称为a银行)诉被告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银行因被告黄*拖欠贷款款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黄*偿还原告a银行剩余贷款本金66665.74元;2.被告黄*支付拖欠利息3787.06元、本金罚息698.34元、利息复利191.44元(截至2024年9月11日止),并支付自2024年9月1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及利息复利,以剩余贷款本金66665.74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本金罚息,以拖欠利息3787.06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利息复利,总计金额为71342.58元(截至2024年9月...(本文书还有19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