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梁**因诉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合川区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渝行终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所提安置补偿申请作出的答复行为,直接影响其安置补偿权益,一、二审裁定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其起诉和上诉,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嘉陵江梯级渠化利泽航运枢纽工程建设引发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争议。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本案中,2023年7月3...(本文书还有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