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银行(以下简称为平安银行)诉被告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银行因被告周*拖欠贷款款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周*偿还原告平安银行剩余贷款本金124709.29元;2.被告周*支付拖欠利息13682.21元、本金罚息1917.31元、利息复利1268.37元(截至2024年9月11日止),并支付自2024年9月1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及利息复利,以剩余贷款本金124709.2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本金罚息,以拖欠利息13682.21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利息复利,总计金额为141577.18元(截至2024年9月11日止);...(本文书还有2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