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阳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太和阳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交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施救费计4251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03月21日15时55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亳州市胡集镇孙*社区谢*庄路口,遇被告张**驾驶皖ke39**号的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交叉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后被送往利辛县人民医院门诊、住院治疗。该起事故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41623**********58号)认定,被告张**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后上...(本文书还有2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