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平市某店与被告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于202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平市某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梁**,被告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平市某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4913.9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上浮50%(即4.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被告向原告购买砂,2025年4月18日,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尚*货款54913.9元,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买卖合同,亦未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现原告催收货款未果,遂成本案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5年7月16日依法作出(202...(本文书还有1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