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宁阳光唐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
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75818.63元(含质保金143790.93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9038.15元(计算方式: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10月15日,以2732027.7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利息为9038.15元;2023年10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875818.63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3.依法判令原告对陕甘区域西宁北川长岛项目8号地块桩基及支护工程在折价、拍卖所得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事...(本文书还有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