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襄汾县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某某合作社)因诉被申请人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襄汾县政府)、裹汾县新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城镇政府)、裹汾县水利局和襄汾县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晋行赔终7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合作社申请再审称,其建设养殖场所占土地并非“河道”,不涉及河道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形。一、二审判决以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和未自行拆除为由,认定其不具有合法利益,并认为设施农用地占地期限届满后未续期便成为非法占地,理由显然不能成立。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依法再审改判责令襄汾县政府赔偿违法强制清除造成的财产损失46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本文书还有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