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融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融侨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向方**支付维修费;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专人操作机械车库”并非上诉人物业服务职责。(一)原判决认为机械立体车库“机械设备应由专业人员看护及操作”既无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亦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合同约定。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车位停放协议,被告作为物业服务企***小区内的泊位进行相关管理,其对泊位的管理义务是保障有序停车和告知停车管理规定。所有相关协议中,并无只言片语提及“机械设备应由专业人员看护及操作”,据上诉...(本文书还有35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