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再生资*****[以下简称某甲(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被上诉人某金属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2025)云0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诉讼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朱*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山*)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2025)云032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史*的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史*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某甲(山*)公司与史*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审判决认定某甲(山*)公司与史*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但史*未能提供任何书面或口头合同证明双方存在直接的买卖合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而史*未举证证明双方就买卖废钢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史*与案外人社旗县某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签订了废钢供应合同,某丙公司再与某甲(山*)公司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史*应向某丙公司主张权利,而非某甲(山*)公司。原审判决错误突破合同相对性,将某甲(山*)公司列为共同买受人,缺乏法律依据。二、原审判决证据采信不当,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首先,史*提交的“废钢定级判定单”“废钢明细表”等证据仅能证明货物交付事实,不足以证明其与某甲(山*)公司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银行流水显示货款由“安徽某资源有限公司”等第三方支付,与某甲(山*)公司无关。其次,原审判决将某甲(山*)公司在另案中提交的物资供应清单作为认定买卖合同关系的依据,但该清单仅反映某甲(山*)公司与某丙公司之间的交易,与史*无关,不能作为双方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三、原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原审判决认定某甲(山*)公司与...(本文书还有7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