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丹某与被告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丹某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拆除搭建在二原告院内右前方的彩钢瓦棚及砖构建筑物,并清除放置在院内的杂物。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建在二原告出行通道上的老旧房屋,消除危险,排除妨碍。3.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建在原告出行通道上方约2.6米,宽2.4米,长12米的建筑物,恢复原告原通行道路原状。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拆除搭建在二原告院内右前方的彩钢瓦棚及砖构建筑物。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与被告系村民关系,原告居住在被告房屋的后面,被告居住在二原告房屋的右前方,原告的出行通道约3米宽顺被告宅基地左边直通村大道。由于二原告长期在外打工,未在家居住,家里仅留...(本文书还有2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