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公司)与被告闫**、张*、乌兰察布市金基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基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闫**、被告金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对型号为sy5310gjb1搅拌车一台享有所有权,被告闫**立即向原告予以返还,并协助原告将上述租赁物转移登记至原告或原告指定的第三人名下;2.判令被告闫**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租金258549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5日,实际到期未付租金应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设备之日止);3.判令被告闫**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47807.04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本文书还有35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