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爱安某某公司(以下简称爱某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爱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安徽某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安徽某某公司向爱某某公司支付货款39721.2元及违约金7944元(39721.2元×20%);2.判令安徽某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爱某某公司长期向安徽某某公司供应货物。2023年10月13日至2024年1月11日,原、被告陆续签订九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安徽某某公司向爱某某公司采购o型密封圈、双列圆柱滚子轴承等,总货款合计39721.2元。爱安特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完供货和开具发票义务,安徽某某公司未付货款。2024年3月28日,经双方对账签订回款计划,...(本文书还有20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