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耳序********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4)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查清案件事实,撤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本案事实:被上诉人既没有债权转让协议,也没有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没有原告资格。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被上诉人没有向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支付债权转让价款,被上诉人没有原告资格。原告提交的《2022年6月15日债权转让协议》第一条约定:“在乙方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了甲方标的债权所需的等额款项后,甲方将其合法所有的标的债权转让给乙方。标的债权见附件,具体以甲乙双方盖章确认为准。”第二条约定:“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债权转让价款之日债权转让生效”根据该约定,原告必须支付等额款项后转让协议才生效。首先,原告没能提交支付债权转让对价的证据。根本原因在于就没有支付债转对价的事实。其次,一审判决书第13页一审法官对支付等额款项的认识,大错特错。第一,认为不是本案必须查明的事实,是错的,没有支付等额款项,就没有原告主体资格,必须查明;第二,认为与被告无关,莫名其妙,荒谬至极,被告是要支付款项,但并非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来起诉,合同具有相对性,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向没获得债权的人支付。
二、被上诉人与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不存在针对被告债权的真实《债权转让协议》,被上诉人没有原告资格。首先,《2022年6月15日债权转让协议》第一条约定标的债权见附件,具体以甲乙双方盖章确认为准,具体标的债权为空白。其次,《2023年7月28日债权转让协议》...(本文书还有6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