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642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被告向原告购买潜水艇卫浴水泥沙材料尚欠3642元未付,于2024年5月1日出具欠条一份,约定5月底付清,现履行期已过,被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作为本案证据,用以证明被告余*尚欠原告杜*货款3642元的事实。
本院认证认为,被告余*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本文书还有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