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财保湖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25)湘04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财保湖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上诉人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财保湖南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某甲财保湖南分公司按保险事故发生时案涉湘d****1小型轿车的实际价值向谢**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具体金额以鉴定结论为准),案涉湘d****1小型轿车归某甲财保湖南分公司所有。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对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评估且金额已经确认”缺乏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某甲财保湖南分公司与谢**并未对案涉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而是直接以投保系统安装对原新车购买价进行折旧的方法得出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2.一审法院将保险金额等同于保险价值,违反了案涉...(本文书还有3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