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解**诉被告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一案,原告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组织诉前协调化解未果,于2025年2月6日立案,于次日向被告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解**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某及委托代理人李**、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4年8月6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原告未经许可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原告没收违法所得2723.7元、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诉称,一、处罚决定严重违背处罚结果与损害结果相适应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系初次违法,主观上并无违法故意,且原告的违法所得仅为2723.7元(已全部被没收),也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被告作出的处罚金额过重。二、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原告曾申请听证,被告也组织了听证,但被告未向原告送达听证结果,直至2024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时,原告才知道听证结果早已作出,但被告未向原告送达,使原告错失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三、被告计算违法所得的方式违法。被告在《灵武市市场监督...(本文书还有5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