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嘉禾县调某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调某水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劳*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25)湘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调某水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据实计算李**应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事实和理由: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计算李**工伤待遇的工资是以李**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李**2021年认定为工伤,应当依据其2020年的工资作为计算依据。一审法院依据解除劳*合同前(2023年)全省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工伤待遇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2.依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本人工资,该办法没有规定“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职工平均工资60%”的规定,按照李**2024年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也只有3414.41元。
李**辩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终止劳*关系或者解除劳*(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本文书还有54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