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税*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某公*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陆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云0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邬*洪、审判员李*萍、审判员刘*靖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税*上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合作种植鸡油菌失败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0元整(鸡油菌包11000元、运输费500元**房租费3000元、交通餐饮费500元、误工费2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2.本案诉公费、保全费及保函费等2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客服徐某于2024年11月15日签订了《鸡油菌联管合作种植合同书》。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给原告鸡油菌包,包95%成活率和出菇率。合同签订后,被告技术任某和司机于2024年12月7日将1000个菌包(还差12个)送到昆明东部客运站旁边青龙村**号种植场,我摆好后,照着任师傅的指导进了种植管理。他说每天下午16:00左右浇一次,根据天气情况开窗通风、浇水根据天气和温、湿度去浇多浇少,控制温、湿度。到了10天左右长出了第一茬菇某...(本文书还有3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