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太平某南阳公司)诉被告韩*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平某公司南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韩*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平某南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9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自2022年2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韩*丽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豫11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生效且已经履行完毕。因原告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9日作出(2022)豫民再****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撤销了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1民终****...(本文书还有2779字未显示)